为进一步强化对学生校外实习的管理,充分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,保证学生校外实习效果,结合学院实际,就教学系部指导学生校外实习作出如下规定。
一、凡安排学生到校外进行集中或相对集中地短期实习,教学系部都要指派教师到学生实习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指导。指导教师人数和指导时间由系部视情况确定,所发生的费用及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比照本规定的相应条款办理。
二、凡安排学生到校外进行集中或相对集中地实习达一个月以上,特别是安排学生到武汉市以外的地方实习达一个月以上,包括学生顶岗实践、毕业实习,教学系部都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教师到相关企业或单位进行指导。原则上按每30人一名指导教师,每2个月集中指导1次进行安排。
三、学生实习指导费用严格实行预算管理。教学系部要提前确定学生实习指导计划,内容包括学生实习实训地点(企业、单位)、实习人数、指导教师人数以及包括与学生实习的企业、单位进行接洽、联系的费用在内的费用支出预算,报教务处初审后送分管院长审批。
四、指导计划及费用预算获批后,系部应严格执行,合理控制支出。超预算部分的开支不予报销,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,应事先报告,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。
五、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:了解学生的实习动态,与学生进行交流,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、思想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,督促学生完成实习任务,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;了解实习单位对学生素质和能力方面的评价,征求对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;进行专业人才需求等方面的调研,形成实习指导分析报告。在完成以上工作的前提下,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按每人每天3课时计算(不含往返时间),差旅费根据费用预算据实报销。
六、学生校外实习指导费用从学院实践教学专项经费中支出。实践教学经费坚持专款专用,前款不清,后款不借原则。教学系部在完成指导任务后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销手续,逾期不报不再借付相关指导活动费用。
七、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